离婚后能否依据拆迁政策主张安置房及商业用房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屈与老尚2013年结婚,户籍迁至老尚所在村庄,2014年村庄拆迁,按政策每人分得70平方米安置房及10平方米商业用房,老尚父亲作为户主签订安置协议。2025年小屈与老尚离婚,后发现老尚已领取全部拆迁房屋并出租,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套安置房及10平方米商业用房归其所有,并支付房屋占用损失。老尚一方同意支付70平方米安置房,但要求小屈补足面积差价及装修费,否认占用商业用房权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小屈能否依据拆迁政策主张属于自己的安置房及商业用房权益?法院审理认为小屈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相应权益,确认指定安置房归其所有,商业用房权益由其享有,酌定小屈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驳回占用损失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拆迁安置中,户籍在本村且被列入安置人口的配偶,依法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该权益不因离婚而消灭。本案中,小屈结婚后将户籍迁入村庄,属于合法被安置人口,应分得70平方米安置房及10平方米商业用房权益。老尚一方要求补足面积差价有一定依据,但装修费因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家庭共同支出,不应由小屈单独承担。商业用房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小屈虽不直接占有,但享有相应收益权。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应重点举证自己的被安置资格,以及拆迁政策中关于安置面积、商业用房权益的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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