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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时为家庭成员,能否主张专属安置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系老张与前妻的女儿,老张与现任妻子小张再婚后生育两女。2018年小李所在村庄整村拆迁,小张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员包含小李在内共5人,每人应分得70平方米安置房。房屋建成后,因家庭内部纠纷,村委会暂扣其中一套70平方米房屋钥匙,其余房屋由小张等人领取。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暂扣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产权登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安置时已登记为家庭成员的小李,能否主张专属安置房屋?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70平方米安置房权益,双方均认可暂扣房屋归其所有,故予以确认,但因房屋暂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驳回办理登记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应依据拆迁政策和安置协议确定,被安置人口基于其身份享有的安置面积属于个人专属权益。本案中,小李作为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列明的安置人员,按政策应分得70平方米安置房,且各方对房屋归属无异议,法院确认其所有权合法合理。实践中,家庭成员作为户主签订安置协议时,容易出现安置权益被单方占用的情况,被安置人应及时主张自身权益,保留拆迁安置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安置资格和应得份额。同时,产权登记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可急于求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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