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拆迁权益,能否要求确认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鲍与老顾2005年结婚,育有一子小顾,2021年所在村庄拆迁,老顾作为户主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三套安置房、车位及每人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50平方米安置房、车位及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归小鲍所有,140平方米安置房归小顾所有。因老顾未按约定交付相关权益,小鲍与小顾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拆迁安置权益,能否直接要求确认归属?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拆迁权益的约定合法有效,故支持小鲍与小顾的诉讼请求,确认其各自享有相应安置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共有拆迁权益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家庭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分割方案,老顾作为户主虽签订安置协议,但不能单方否定协议约定。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约定的权益需以实际存在的拆迁安置利益为前提,且约定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履行争议。同时,当事人应及时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权益并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