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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老宅未约定产权,兄嫂与小叔子应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孙系小叔子小刘的兄嫂,小孙与丈夫、公婆早年共同居住在老宅,小刘成年后外出生活。公公去世后,因邻居翻建房屋,小孙丈夫征询小刘意见后共同翻建老宅,小孙一家投入主要资金,小刘支付3万元。房屋建成后,小孙丈夫病逝,小孙及女儿居住三、四楼,后对外出租,小刘居住二楼。近年小刘欲占有房屋,双方协商无果。小刘反诉称老宅系父母共同财产,有母亲公证遗嘱由其继承,且3万元系帮扶款,小孙无共有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翻建未约定产权的老宅,出资参与翻建的兄嫂与小叔子是否享有共有权?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翻建前后未明确权属,按当地习俗及长期居住事实,应认定为小孙一家、小刘、母亲三方共有,判决三、四楼归小孙所有,驳回小刘反诉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成员共同翻建老宅,未事先约定产权归属时,应结合出资情况、居住使用状态及家庭关系综合认定。本案中,小孙一家主导翻建并投入主要资金,小刘支付部分款项,且各方长期按楼层居住无异议,形成事实上的产权分割合意。小刘以母亲遗嘱主张单独所有,但遗嘱仅能处分母亲自身份额,不能对抗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权益,且其所述3万元为帮扶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类纠纷中,家庭成员应尽量签订书面产权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与产权归属,避免后续因缺乏依据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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