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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由继承人代笔且见证人未出庭,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汪去世后,其女小汪提交一份由自己代笔、老汪按捺手印的遗嘱,主张继承老汪名下的房屋、股份及存款。老汪母亲辩称遗嘱无效,要求多分遗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由继承人代笔且见证人未出庭,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定遗嘱由继承人代笔,见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系老汪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小汪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需由无利害关系人代笔,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出庭作证核实遗嘱真实性。本案中,遗嘱由继承人小汪代笔,存在利害关系,且见证人未出庭,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应认定无效。实践中,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法定形式,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确保遗产按自身意愿分配。 订立代书遗嘱时,应选择无利害关系人作为代笔人和见证人,见证过程需完整,见证人应具备出庭作证的条件,确保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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