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父亲名字的分家约,能否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患有精神疾病,离婚后回娘家与父亲共同生活。其弟王某强称老王代签父亲名字签订分家约,约定将家中三连间房屋的中、西两间分给老王,后王某强占用该房屋,老王诉至法院要求确权并要求王某强搬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代签父亲名字的分家约,能否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法院认定分家约中父亲的签名系老王代签,无证据证明获得授权或追认,分家约无效,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约需体现所有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签他人名字的,需获得明确授权或事后追认,否则代签行为无效。本案中,老王代签父亲名字签订分家约,未提供证据证明父亲同意,该分家约无法作为确权依据。实践中,签订分家约等重要财产分配文件时,应确保各方亲自签名确认,避免代签导致文件无效。 签订涉及财产分配的重要文件时,应要求各方亲自到场签名捺印,确需代签的,必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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