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参与家庭共同生活,能否主张宅基地翻建房屋的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司与再婚妻子老王共同生活,老司与前妻的子女也一同居住。后老司与老王签订协议,约定老司将原有房屋一间半赠与老王,后全家将老房拆除翻建为二层楼房。老王与老司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房屋25%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再婚配偶参与家庭共同生活,能否主张宅基地翻建房屋的份额?法院认定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结合协议约定、出资情况及家庭贡献,判决老王享有10%的产权份额,驳回析出份额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再婚配偶参与家庭共同生活,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翻建知情并同意,即使未直接出资,也可能基于家庭共有关系享有相应份额。本案中,老王作为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生活,且有赠与协议为依据,法院酌情认定其享有10%份额。实践中,再婚家庭的财产关系较为复杂,建议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离婚后产生析产纠纷。再婚家庭应重视财产约定,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置、翻建等事项提前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减少后续纠纷隐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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