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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分家协议但有亲属见证,分家约定能否作为房屋分割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顾夫妇育有三子一女,生前建有多处宅院,口头约定儿子们在哪处院落结婚,该院落就归其所有。次子顾某甲在其中一处院落结婚后,主张该院落全部归自己所有,其他兄弟辩称曾有书面分家协议对房屋进行过分隔,要求按协议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书面分家协议但有亲属见证,分家约定能否作为房屋分割依据?法院结合亲属见证证言及各方居住情况,认定书面分家协议真实有效,判决按协议约定分割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协议的效力不以书面形式为唯一要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真实分家约定的,即便无书面协议或协议形式有瑕疵,也可作为分割依据。本案中,虽然顾某甲主张按农村风俗确定房屋归属,但其他兄弟提交的分家协议有亲属见证,且证言能够佐证,法院据此作出分割。实践中,家庭成员分家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口头约定因举证困难引发纠纷。 分家时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财产范围、归属及各方权利义务,必要时邀请亲属或村干部见证,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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