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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能否要求获得原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王去世后,留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其长子王大已独立分户并另行获批一处宅基地;次子王二未分户,户籍仍在老宅。后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王二认为王大已享有宅基地,搬迁补偿应归其一人所有。王大则主张其对老宅有继承权,有权分得相应补偿款。双方就已分户并取得宅基地的子女能否参与分配搬迁补偿款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一户一宅”系宅基地制度的基本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设定并保障。已分家并另行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子女,其宅基地利益应随新设户享有;对父母原宅基地上房屋产生的搬迁补偿,属于与该原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的补偿利益,不再由已分家子女主张。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户内人口处于流变之中,原则上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综上,对于已分家另过的子女请求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可作为遗产分割的房屋建安成本价值部分,可以主张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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