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分家时房屋被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分割时是否需要考虑各成员的出资与贡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父、张母与儿子张某、女儿张某某共同生活。家庭主要收入由张父、张某贡献。后以家庭积蓄出资,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新房一栋,房产登记在张父名下。现因分家析产,张某主张因其出资贡献大,应多分份额;张某某则认为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双方就分割原则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应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本案中,案涉宅基地房屋的出资主要由张某与张父投入,意味着此二人对房屋的贡献较大。因此,在分家析产时,应当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考虑张某对案涉房屋的修建所做的贡献,适当给张某多分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