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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中,继子女能否参与继父或继母婚前房屋的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王某(女)再婚,王某婚前拥有一套个人房产。再婚后,李某的未成年儿子小李随二人共同生活,由李某与王某共同抚养至成年。多年后,李某去世,王某主持分家,欲将该婚前房屋完全给予其亲生子女。小李主张其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参与该房屋的分家析产。王某则认为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与小李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的参与分家析产权可视作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核心前提;且继子女仅能继承继父母的个人合法遗产,包括继父母婚前财产、婚后依法属于个人的财产份额等。本案中,小李与王某系再婚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符合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要件,因此小李拥有继承权,即有权参与案涉房屋的分家析产。其次,案涉房屋为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继子女可继承的法定范围,因此对于案涉房屋,小李有权主张分割产权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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