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分家后,实际占有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王与两个儿子王大、王二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祖宅房屋归王大所有,王大需分别支付给老王赡养补偿款10万元、支付给王二折价款15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大支付了老王部分款项,但一直未支付王二的15万元。王二常年在外务工,未积极催要。多年后,王二起诉王大,要求支付1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王大以王二的请求权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分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首先,本案提到的《分家协议》系三位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形式有效,因此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若不按约履行,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协议中约定了王大的补偿义务,王大应当要全面实际履行,现王大拖欠款项,构成了违约,其他当事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其次,《分家协议》中并未约定支付补偿款的履行期限,协议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此,即使离协议签订之日已过去多年,王二仍然有权向法院主张权利,前提是要给王大一定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应当从王二主张自己的折价款请求权但被王大拒绝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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