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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中未明确房屋的维修责任,房屋出现损坏时,维修费用由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大张与小张兄弟二人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父母遗留的房屋归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但协议未约定房屋的日常维护与重大维修责任如何承担。后房屋因年久失修出现屋顶漏水、墙体开裂等严重问题,需大笔维修费用。大张要求小张共同承担,小张则以自己未实际居住、未享受房屋利益为由拒绝。双方就维修费用的承担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302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以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以份额为依据。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是指因共有物的保存、改良或利用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本案中,案涉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该笔维修费属于对共有物的改良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按份共有人大张、小张二人协商处理;但二人协商未果,因此要根据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配,即由大张、小张各承担50%的维修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对共有物进行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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