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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订手写分家协议未办理过户,该协议能否直接产生房屋物权变动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熊大熊二系兄弟,父母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之后,二人签订手写《分家协议》,约定房屋由熊大继承,熊二放弃权利。协议由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熊二反悔,熊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熊二抗辩称协议未办理过户,物权未变动。法院判决房屋归熊大所有,熊二协助熊大办理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我国物权变动采取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分家协议仅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但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本案中,熊大与熊二签订的《分家协议》,系二人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二人均签字捺印,因此该协议具备完整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产生债权关系,熊大可以就该协议有权要求熊二配合办理过户;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二人仍未依据该协议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当于还未完全履行该协议,因此,熊大可要求熊二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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