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建造的房屋,分家时口头承诺赠与某子女,该赠与能否被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出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一栋,长期与儿子小张共同居住。家庭聚会时,老张多次向亲友口头表示:“这房子以后就留给小张了。”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家庭矛盾爆发,老张夫妇欲将房屋收回,双方就口头赠与的效力发生争议。小张则向法院起诉,主张父母已口头赠与房屋,自己有权获得。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签订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赠与,其特殊性在于所有权转移以过户登记为主,因此口头承诺本身不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本案中,老张仅是口头表示赠与,但未与小张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小张若想主张赠与成立,则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但由于缺乏书面材料,该主张通常难以被认定。此外还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即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老张夫妇作为赠与人,在房屋过户前有权撤销赠与。综上,应当驳回小张的主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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