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分家后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拆迁时拆迁利益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李与两个儿子李大、李二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祖宅房屋由两兄弟各分得一半,宅基地由双方共同使用。此后,李大长期居住使用其分得的房屋,但双方一直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数年后,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李大认为房屋已归其所有,拆迁利益应全部归其享有;李二则主张《分家协议》有效,其仍享有一半权益。拆迁方对补偿款的归属产生疑问。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家庭成员间自愿达成的分家协议,如无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在李大、李二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李二有权依据协议要求李大履行相关义务,即配合确认该房屋系兄弟二人共同居住使用。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李大、李二二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即仍归原权利人老李所有,但是不影响分家协议的内部效力。在实务中,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法院通常会尊重并依据有效的分家协议来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因此李二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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