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时涉及的房屋评估费用,未约定承担方式的,法院会如何判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大与张二两兄弟因分割父母遗留的房屋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为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以便分割,经张大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产生评估费8万元。在判决分割房屋时,双方对这笔评估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且分家协议及诉讼中均未事先约定评估费的承担方式。张二主张由申请评估的一方承担评估费用,张大则主张该费用系诉讼的必要共同费用,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法院支持了张大的诉求,判决评估费由双方各承担5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评估是因双方无法协商确定财产价值而必须采取的步骤,其目的是为了法院能够公平分割共有财产。因此,评估费属于为完成分家析产这一共同诉讼目标而支出的必要共同费用。在无法明确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最公平且常见的处理方式是由全体共有人按其所分得的财产份额比例共同分担。本案中,在未约定且无明显过错方的情况下,应当由张大与张二按照其最终分得的房屋产权份额比例来分担该笔评估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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