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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人签订分家协议领取房屋份额,是否需要事后追认才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夫妇育有一子(8岁),与张某的父母拥有家庭共有房屋一套。后因家庭矛盾,张某夫妇欲离婚,二人遂与张某父母协商分家析产,并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将房屋份额中的10%归张某儿子所有,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张某代其子签字确认。协议履行过程中,李某反悔,主张未成年子女未亲自签字,且其本人在签约时未充分理解法律后果,故该协议中关于子女份额的部分未经事后追认,应属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订分家协议、接受赠与等。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代理行为是否为了被代理的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作出,来进行判断。如果该处分行为纯属为子女设定权利、增加财产,则代理行为自作出之日起有效,无需子女事后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代子女作出放弃权利、承担义务等可能损害子女利益的行为,则该行为的效力才会受到质疑,可能需要事后追认或严格审查。

本案中,张某代其儿子签订享有房屋份额的协议,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作,因此,该协议中关于子女份额的部分自签订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子女的事后追认。李某以未经追认为由主张无效,于法无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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