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中约定“附条件赠与房屋”,条件未达成,房屋能否被纳入析产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儿子小张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将名下房屋赠与给小张,但附加条件为“小张须与父母共同居住并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直至父母终老”。协议签订后,小张未与父母共同居住,且因工作繁忙疏于照料。老张遂主张赠与条件未成就,房屋所有权未转移,要求将该房屋重新纳入家庭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小张则认为协议已签,自己已尽力,主张房屋应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涉分家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分割,其本质是老张以小张履行特定赡养义务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本案中所附的“共同居住并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是赠与行为生效的关键前提。由于小张并未与父母共同居住,也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不视为小张履行了合同附带义务,则该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并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效力。老张作为赠与人,有权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在老张主张重新分割家庭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被纳入析产范围,作为老张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项: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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