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分家协议中约定“不得反悔”,但一方事后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能否得到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父亲、兄长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祖宅及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归兄长所有,李某分得10万元现金补偿,协议中明确写明“各方自愿签订,永不反悔”。协议履行后,该片区土地价值因规划调整大幅飙升,祖宅预估市场价值已达数百万元。李某认为当年所获10万元补偿与现今价值相比显失公平,遂以签订协议时对土地价值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分家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载有“不得反悔”条款的分家协议,能否因事后财产价值巨大变化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并予以撤销?首先是对协议中的“不得反悔”条款的效力判断。该条款体现了当事人希望协议稳定履行的意愿,具有道德约束力和强化协议效力的意图。然而,在法律层面上,该条款不能排除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除非协议存在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否则受损放仍有权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其次是对“显失公平”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认定显失公平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本案中的《分家协议》并未体现这两个要件,因此该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可撤销事由,李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要注意,若李某可以举证证明“情势变更”,则有可能可以变更该协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