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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出资但未登记在不动产产权证上的家庭成员,能否主张分家析产时的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父、张母及儿子张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用于家庭共同居住。其中,张父、张母分别出资80万元和70万元,儿子张某出资150万元并办理银行贷款。为方便贷款审批,产权仅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多年后,因家庭矛盾,张父、张母要求分家析产,主张按出资比例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张某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父母的出资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家庭共同生活背景下,仅出资但未登记为产权人的家庭成员,能否在分家析产时主张对不动产享有产权份额?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该效力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家庭内部、不涉及外部第三人的确权纠纷中,法院更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财产的实际来源。本案中,房屋由父母与儿子共同出资购买,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形成了典型的家庭财产共有关系。仅因贷款便利等家庭内部安排将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不能直接否定父母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因此,张父、张母有权主张其产权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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