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时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一年后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为筹备结婚准备购置婚房。为了享受首套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双方商量决定由男方付首付购买一套600万元的婚房,由双方共同在婚后还贷。购房后,二人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为房屋由二人共同享有。但购房后不久两人便感情破裂并分手。现二人对案涉婚房的析产分割产生争议,张先生起诉时主张房屋是自己付的首付,应全部由自己享有;王女士则辩称应该按照产权登记的状态,由二人共同享有,每人分得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的条款,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由于案涉房屋登记为二人共有,因此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现二人因终止恋爱关系需要分割共有财产,应当依照“有协议按协议,没协议按贡献,适当考虑生活情况”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王女士与张先生未签订任何购房协议,因此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由于是张先生承担了首付,因此张先生是贡献较大的一方,经考量,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相关法律】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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