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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许某(女)与徐某(男)登记结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徐某个人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与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徐某应返还杨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因许某对上述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执行裁定保留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的50%份额归许某所有。之后,徐某与许某订立《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载明:1.由于男方个人原因负债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被拍卖,法院确认拍卖所得50%归女方个人所有;2.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之后在房屋拍卖竞价中,许某以最高价拍得该房屋,且将房屋登记为徐某单独所有。现杨某因债权未完全实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杨某与徐某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徐某尚未偿还所有债务,因此杨某是徐某的债权人。其次,徐某和许某在婚内签订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对案涉房屋作出了分割,该约定仅对徐某、许某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杨某的债权实现,所以杨某有权代徐某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分割登记在许某名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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