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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20年后,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与其前妻崔某于1950年共同购置北京市某房屋,该房登记在老李名下。老李、崔某共生育子女1人即小李。崔某于1952年死亡,同年老李与王某结婚,婚后又生育子女4人。老李于2002年死亡,崔某、老李生前均未立有遗嘱。现上述房屋,均由王某一方占用。为分家析产,双方形成诉争。2003年,小李将王某及其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父母的上述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王某一方辩称:小李起诉要求继承其生母的遗产,因已过20年诉讼时效,我方认为其无权再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份额。老李名下的8间房屋,应系其与王某的夫妻的共同财产。老李死亡后其中的一半应属于王某,剩下的一半系老李的遗产,应由双方共同继承。因王某无工作,无经济收入,涉案房屋部分由我方居住,部分出租,我方只同意按照对方应继承的份额给付其房屋补偿款,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审理核心在于判断过了诉讼时效后继承人是否还对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具有请求权。那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案涉房屋的性质。案涉房屋系老李与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老李与前妻崔某的共同财产,崔某死亡后,因其生前无遗嘱,故上述房产的一半应系崔某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老李与小李共同继承,另一半系老李的个人财产。老李与王某结婚后,其享有的上述房产份额,系属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老李与王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故老李死亡后,因其无遗嘱,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小李具有物权请求权。

在本案中,需要重点更关注诉讼时效问题。虽然《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做出了3年的规定,但是由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本案中即使崔某死亡超20年,小李也拥有对案涉房屋的诉权请求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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