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内育有一子张小某(时年8岁)。2019年,因双方感情出现波动,为维系家庭稳定并保障子女未来生活,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该协议的核心条款约定:1.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的一套市场价值约300万元的住宅,归双方婚生子张小某个人所有,作为其未来的生活保障。2.该房屋在张小某年满18周岁前,仍由张某、王某共同管理,不得擅自处分;待张小某成年后,由张某、王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张小某名下。3.协议由张某、王某共同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房屋仍登记在张某、王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2年,张某与王某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二人对上述《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产生巨大分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协议中涉及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予的内容是否有效,以及赠与人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能否主张任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作出的特殊安排,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王夫妻二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基于二人真实合意,且均签字捺印,因此合法有效。其中协议中关于将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构成了一个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张某与王某将共有房屋赠与独生子张小某,其根本目的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爱义务,为保障子女未来的生活、教育等长远利益而作出的安排。这种出于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的赠与,具有显著的道德义务性质。这种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因此《协议》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予合法有效,不得任意撤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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