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与家族企业经营但提供了初始资金的家庭成员,能否在分家析产时主张分得经营利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父亲老陈是家族企业创始人,其与妻子王婆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大哥陈甲自企业成立起即参与经营;二哥陈乙早年参与经营,后因故离开企业,独立发展。离职时未进行任何财产结算;三妹陈丙从未参与企业经营,但在企业初创时,曾以个人积蓄借给父亲老陈一笔启动资金,后来该笔资金从未归还,也未转化为股权。老陈创建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一直为父亲老陈(占股80%)和大哥陈甲(占股20%)。父亲去世后,其80%股权作为遗产,尚未在陈甲、陈乙、陈丙及母亲之间进行法定分割。企业多年来利润丰厚,但大部分用于再投资扩大规模,家庭生活开支直接从企业账户支取,从未进行过规范的分红。母亲年事已高,提出“分家”,要求厘清企业权益。陈乙、陈丙均主张自己对家族拥有股权或相应的财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家庭成员在家族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陈乙的“劳动贡献”和陈丙的“资金贡献”能否对抗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老陈和陈甲,具有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在对外债务等关系中,应以登记为准。但这并不直接决定家庭内部的权益分配。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父亲老陈名下的80%股权是其合法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配偶王婆婆、子女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本案中,老陈创办的家族企业由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出资出力,陈丙的资金对企业初创有重大作用,且家庭长期未予清算,可以认定为“投资性出资”,进而确认其对家庭共有财产或合伙财产享有相应份额;陈乙的劳动贡献也可认定为对家族企业的经营。因此可以认定为该企业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陈丙、陈乙均可分得企业盈利的一定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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