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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随家庭迁户的已出嫁女儿,分家时能否享有原家庭宅基地的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孙与老伴育有四子女,分别是孙甲(女)、孙乙、孙丙、孙丁,一家人共同生活在老孙生前获得的宅基地上的祖屋。之后老孙携老伴和孙乙、孙丙、孙丁将户口迁至另一个村,并与已出嫁的女儿孙甲签订《房产产权协议》,明确载明,老孙携家人迁出XX村时,将涉案宅基地及地上6间平房归属孙甲使用,孙甲享有该宅基地的独立使用权、支配权及继承权。现孙甲与村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孙乙、孙丙、孙丁对此提出质疑并上诉,主张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应属于老孙的个人财产,不能由孙甲进行处分。孙甲辩称该房屋已经依法由自己使用。法院最终支持了孙甲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随家庭迁户的已出嫁女儿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老孙与孙甲签订的《产权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该协议由老孙与孙甲签字捺印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根据《协议》,宅基地及房屋的使用权依法转移至孙甲处,孙甲拥有处分权,所以其后再与村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并不受家庭其他成员的制约,依法产生约束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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