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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分家协议,履行时有一方不承认的,如何认定协议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父与王母(均已故)育有三子:长子王老大、次子王老二、三子(已故,其子王老吉代位)。家庭共有主要财产为农村宅院一处及承包地。原告王老大诉称,早在2005年,父母主持家庭会议,三兄弟达成口头分家协议:宅院归王老大所有,父母由王老大赡养;家庭承包地由王老二耕种,李某负责父母的部分生活费用;三弟因在外地,不分得实物财产,由王老大、王老二给予一定货币补偿。此后,王老大在宅院内新建房屋并一直居住、赡养父母至终老;王老二一直耕种承包地。但王老二当庭全盘否认存在任何口头分家协议,称宅院是父母的遗产,应由三兄弟法定继承。法院最终根据证据认定该口头协议有效,不支持王老二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口头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且有相应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及内容,该协议就有效。本案中,需要根据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来对该口头分家协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根据二人提交的证据证言来看,王老大、王老二确实履行了分家协议,可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王老大所主张的口头分家协议真实存在。在实践中,相比书面协议,口头协议举证难度较大,建议订立分家协议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便更有力维护各方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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