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后多年,一方主张存在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陈某家族分家,协议载明“家庭共有存款80万元,三子各分20万,剩余20万留父母养老”。2025年,次子发现父亲生前另在某银行存有50万元,未列入分家清单,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分家协议是否构成最终清算、是否存在欺诈隐瞒、是否超诉讼时效。首先,若分家协议明确写明“全部财产已列明”“无其他隐匿财产”,且各方签字确认,则视为对共有财产的最终处分,具有合同效力。其次,若确有证据证明该50万元在分家时已存在但被故意隐瞒,且其他子女不知情,则构成重大误解或欺诈,受损方可请求撤销协议或主张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第155条(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次子可在知道真相后一年内主张权利。但若该存款系父母事后积蓄,或分家时确实不知情,则不属于“隐匿”,应作为遗产另行处理。法院应审查存款时间、资金来源、协议措辞、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48条、第155条(欺诈与撤销)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物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