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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参与分家,是否有权分得继父母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再婚,带有一子一女,与继妻李某共同生活30年,未生育。李某名下有房改房一套。2023年李某去世,其亲生子女与王某子女就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分家协议中,王某子女主张其尽了赡养义务,应分得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谓“扶养关系”,指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或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本案中,若王某子女在未成年时由李某抚养长大,或成年后长期共同生活、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则可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反之,若仅名义上共同生活,无实际扶养行为,则不享有继承权。法院应审查:(1)共同生活时间;(2)经济往来;(3)医疗照顾;(4)情感依赖等证据。若认定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有权参与继承;否则,仅亲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1条(扶养关系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