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约定“谁赡养父母谁多得”,后子女反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黄家三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父母由长子赡养,父母名下房屋归长子所有;次子、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协议履行五年后,父母相继去世,长子办理房产过户。次子与女儿起诉,称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的对价关系、协议是否可撤销问题。首先,该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或遗赠扶养协议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与继承人约定扶养义务与财产分配。其次,协议系三方自愿签订,无欺诈胁迫,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再次,“显失公平”需满足“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且“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本案中,子女均为成年人,协议条件公开透明,不构成显失公平。最后,长子实际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投入时间、金钱、精力远超其他子女,若判决重新分割,将违背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维护协议效力。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反向印证长子多得的正当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8条(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可撤销)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