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多年,能否参与农村宅基地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夫妇育有两子一女,女儿孙某红1990年出嫁外村,户口迁出。2000年,孙某夫妇申请获批一处宅基地并建房。2023年孙某去世,两子主持分家,将房屋分为东西两院,各得其一,未给女儿份额。孙某红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其对父母宅基地房屋享有继承权并请求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农村女性继承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冲突案。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无论是否出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孙某红已迁出户口,不再是本村成员,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但可继承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依据“地随房走”原则,非本集体成员可通过继承房屋而暂时使用宅基地,但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村集体可收回。法院应判决:孙某红对父母房屋享有1/3份额的所有权,有权获得相应折价补偿或共有权登记;但不得主张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得要求实际居住。此判决既保障女性继承权,又尊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365条(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