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家庭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婚前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与妻子林某及岳父母共同居住。2022年,该房被纳入旧改项目,政府按“产权调换+人口安置”模式补偿:产权部分置换为一套80㎡新房,人口部分按户籍人数每人补偿15万元,合计补偿款75万元。周某独自签订安置协议并领取款项。离婚诉讼中,林某主张补偿款为家庭共有,应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婚前财产转化、征收补偿性质认定、家庭成员安置利益归属三大难题。首先,婚前房产属个人财产,拆迁后置换的新房仍属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但补偿款需区分:产权补偿部分:对应原房价值,属周某个人;人口安置补偿:基于户籍人口发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实际在册人员共有。其次,林某及岳父母户籍均在该房下,符合安置条件,其每人15万元补偿款应归各自所有。周某无权独占。再次,若新房为“产权调换”取得,面积超过原房,差价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则增值部分中使用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配偶有权要求补偿。法院应判决:新房归周某个人所有;人口安置补偿款75万元中,周某占1/3,林某及其父母各占1/3;若新房面积增加且使用共同财产补差,周某应就增值部分对林某予以补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婚前财产转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17条(补偿构成)
《民法典》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