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参与分家协议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氏家族在老家有祖宅一处,由赵父与三子共同居住。2020年,赵父主持分家,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约定:长子得东厢房,次子得西厢房,三子得正房;儿媳张某、刘某亦在协议末尾签字捺印。2025年,三子病故,其妻孙某主张该协议无效,称儿媳无权代表儿子处分家庭财产,且协议未经公证。后孙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儿媳在分家协议中的签字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影响协议整体效力?首先,需区分“家庭内部协议”与“民事合同”。分家析产协议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但具有民事协议性质,其效力应依《民法典》合同编及家庭关系特别规则综合判断。其次,儿媳张某、刘某的签字行为,若仅为“见证”或“知悉”,不影响协议效力;但若协议明确写明“由张某代长子签署”或“张某同意接受分配”,则可能构成代理或债务加入。若无授权委托书,且长子事后未追认,则该签字对长子不发生效力。再次,根据《民法典》第165条,委托代理应有明确授权。儿媳作为家庭成员,虽参与家庭事务,但无当然代理权。尤其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必须由权利人本人签字或出具授权书。最后,协议整体效力问题。若仅部分签字存在瑕疵,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本案中,赵父与三子本人均在场并签字,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核心内容未受儿媳签字影响,应认定协议有效,仅儿媳签字部分对相关权利人不产生约束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61条、第165条(代理制度)
《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502条(合同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