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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健在时提前分家,协议效力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育有三子一女。2018年,张某年近七旬,考虑到年事已高,遂在家族长老主持下召开家庭会议,拟对名下三处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分家”。经协商,长子分得主房,次子、三子各得一处偏房,女儿因出嫁未分实物,但获现金补偿10万元。四子女均在《分家协议》上签字,村委会亦盖章见证。2023年,张某突发中风,丧失劳动能力,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称“家已分完,各过各的”。女儿遂提起诉讼,主张该分家协议无效,要求重新析产并确认父母对财产仍享有支配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健在时所立分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赠与或遗产分割?能否因未尽赡养义务而撤销?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分家行为发生时父母尚健在,所涉财产仍属父母共同共有,子女并未取得物权。因此,该“分家”实质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父母将财产提前分配给子女,以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对价。其次,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可撤销赠与。本案中,长子在获得主要房产后拒绝赡养父母,已构成“不履行约定义务”,父母有权依法请求撤销赠与。再次,从公序良俗角度,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强调“养儿防老”,提前分家若导致父母老无所依,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裁判时应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实际生活状况、赡养履行情况及财产来源(如宅基地为父母一生积蓄所建),不宜简单认定协议有效。最后,村委会见证仅具形式证明力,不等于具备物权变动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所有权转移须依法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综上,律师认为:该分家协议属于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父母可在具备撤销权期间内主张撤销;若父母放弃撤销,则可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得以“已分家”为由免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范围)

《民法典》第657条、第663条(赠与合同及其撤销)

《民法典》第209条(物权变动登记要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9条(赡养义务不得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