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约定“放弃继承”,后反悔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兄弟姐妹四人,父母年迈时主持分家。2019年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约定:李某分得现金20万元,另两名兄妹各得一套旧房,小妹得商铺一间,同时协议载明“李某自愿放弃对父母名下主宅及未来一切遗产的继承权”。父母于2023年去世,主宅因城市更新被征收,补偿款高达数百万元。李某以当年签订协议时受到父母精神压力、对法律后果不了解为由,起诉请求撤销“放弃继承”条款,主张其应享有法定继承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在于: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是否可以事后反悔?首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又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放弃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此为司法解释对提前放弃继承的肯定态度。但需注意,“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才产生法律效力。若在继承尚未开始时即签署“永久放弃”条款,其实质为预先抛弃未来继承权,具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继承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与法定性,属于未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不得提前抛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背《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尤其当放弃行为显失公平或一方明显处于弱势时。其次,本案中李某虽获20万元,但主宅价值远超此数,且其放弃的是“一切遗产”,范围过广,可能构成显失公平。若其能证明签署时对法律后果无认知,或存在家庭权威压迫,可主张该条款无效。再次,该协议实质是父母对财产的生前赠与安排,李某获得现金,系履行协议对价。若其已接受财产,再行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是否实际受益、是否履行家庭义务、其他子女是否受损等因素。最终,法院可能认定:李某对已履行部分不得反悔;但对于未分割的遗产,若其未在继承开始后正式放弃,仍可主张参与分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