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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林地5亩,承包合同登记户主为父亲,家庭成员包括母亲、三子一女。父亲生前带领子女共同植树、管护。父亲去世后,林地进入采伐期,收益可观。长子主张其常年在家务农,负责林地日常管理、防火防虫,应独占经营权;其他子女认为林地属家庭共有,应均分收益或轮流经营。村集体表示承包权不得擅自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涉及土地制度、家庭劳动贡献与集体经济组织规则的协调。首先,林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属家庭共有财产权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收益归农户所有。因此,林地收益为家庭成员共有。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木作为地上附着物,其采伐收益可依法分割。在分割时,法院应综合考虑:承包合同登记成员;实际投入(如种苗、劳力、资金);管理贡献;是否新增家庭人口或成员已分户另立。可采取方式包括:按份共有、折价补偿、轮流经营、或经村集体同意后分包。但需注意:承包权本身不得随意分割,因涉及土地用途管制与集体管理权。若子女已分户,可向村集体申请新增承包,但需经民主程序通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