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公证后,能否因显失公平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兄弟二人因老宅拆迁在即,于2020年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弟弟取得老宅房屋所有权,哥哥获得现金补偿80万元。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后经专业机构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高达300万元以上。弟弟认为当时信息不对称,哥哥隐瞒房屋真实价值,构成显失公平,遂于2024年起诉,请求撤销公证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经公证的民事协议是否绝对不可撤销?显失公平能否成为突破公证效力的理由?公证协议具有较强证据效力,但非不可推翻。依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但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若弟弟在协议履行后即发现价值差异,但迟至四年后才起诉,已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此外,公证程序中,公证员通常会询问双方是否自愿、是否理解协议内容,若无记录显示弟弟当时提出异议,法院难以认定其“缺乏判断能力”。若弟弟能证明哥哥故意隐瞒评估报告、操纵信息,可能构成欺诈,但仍需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出具机关申请复查。但实体内容争议,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显失公平与撤销权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公证文书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