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企业股权如何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父子四人共同创办某建材公司,父亲持股60%,三子各持股10%。父亲去世后,未留遗嘱。三兄弟就股权分割发生争议。长子主张公司由其实际经营,应多分;次子、三子主张均分。公司其他股东反对股权分割影响控制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公司股权的家庭共有性质、继承与公司治理冲突。首先,父亲名下60%股权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0%为配偶所有,另30%为遗产。三子与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即每人7.5%。其次,三子原有股权不参与分割。故最终股权结构为:长子17.5%,次子17.5%,三子17.5%,母亲22.5%。但公司股权兼具财产性与身份性,分割时应兼顾《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外部人进入的,可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可判决股权按份共有,或由某一方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以维持公司稳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有财产与继承)
《公司法》第71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物分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