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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分家”形式将房产赠与某一子女,其他子女能否主张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夫妇育有三女,晚年将名下唯一房产通过“分家协议”形式赠与小女,并由小女负责养老。协议载明“其余两女已获现金补偿,不再主张房产”。两年后父母相继去世,大女、二女称当年所谓“现金补偿”仅为象征性支付,且协议系在父母受小女胁迫下签署,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并重新分割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赠与撤销权、胁迫认定、显失公平与家庭伦理平衡。首先,该“分家协议”实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父母将房产赠与小女,以小女履行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其次,关于“胁迫”主张,需提供证据,如录音、证人、就医记录等。若无充分证据,仅凭事后反悔,难以认定。再次,大女、二女主张“显失公平”,但其时均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未在知道权益受损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第152条)。最后,若小女确实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其他子女未尽义务,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认定其少分或不分遗产,从而支持小女多得。律师认为:家庭赠与应重实质轻形式,法院应审查真实意思表示与履行情况,避免“法律形式主义”伤害家庭和谐。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57条、第663条(赠与与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第152条(胁迫与撤销权期限)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