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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共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如何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兄弟二人共同出资建房,资金各出一半,约定建成后共同使用,但因政策限制,房产证仅登记在兄长名下。房屋建成后,弟弟一家长期居住东侧两间,兄长居住西侧。2023年,兄长单方面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弟弟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50%份额,并请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时,真实权利应如何认定?共有关系能否突破登记公信力?抵押行为的效力如何判断?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登记仅具推定效力,可被相反证据推翻。若弟弟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建房合同、材料采购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双方存在共建合意,则可认定其为事实共有人。其次,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法院可据此判决确认弟弟享有50%的产权份额。再次,关于抵押行为的效力。若银行在办理抵押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知晓弟弟为实际共有人,且已完成抵押登记,则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有效。但弟弟可向兄长主张侵权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最后,房屋分割方式上,若不宜实物分割,法院可判决折价补偿或拍卖后按份分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条(真实权利人确认)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物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