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见证人缺失或身份瑕疵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宋家分家时,由宋父口述,远房亲戚执笔写下一份分家单,在场人员有宋父、两个儿子及该亲戚,但无其他见证人或村干部签字。分家单内容为将两处房产分别给两个儿子。多年后,兄弟俩对其中一处房产的边界产生争议。弟弟宋乙主张,当时分家不公平,大哥宋甲趁父亲年老糊涂占了便宜,且分家单没有正规见证,应属无效。宋甲则持分家单主张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分家协议的形式要件对其效力的影响。
我国法律对分家协议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分家协议本质上是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合同,其效力主要取决于实质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核心。宋乙需举证证明父亲在立分家单时“年老糊涂”(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存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仅仅“没有正规见证”不能直接导致无效。2.内容合法: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3.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的作用在于证明协议签订过程的真实性,尤其是证明立约人神志清醒、自愿同意。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分家协议的证明力会减弱,但并非无效。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分家单本身的形式和内容是否清晰、合理;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多年(如房产已由各方分别管理、使用、修缮);是否存在其他补强证据,如录音录像、后续通信记录、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提出异议的一方(宋乙)的举证能力。
如果分家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各方相安无事,法院会倾向于维护既定秩序的稳定,认可协议的效力。宋乙仅以“无见证人”和“可能不公平”为由主张无效,而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其主张很难成立。分家协议不要求像遗嘱一样有严格的见证形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