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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多年后,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三十年前,马家兄弟分家,当时农村财产不多,主要是一些农具、家具和少量粮食。分家协议简单,大哥马忠分得老宅(土坯房),弟弟马诚分得一些农具和树木。后马忠一直在老宅居住并多次翻建,现老宅已变成价值不菲的楼房。马诚常年在外打工,生活一般。现马诚认为当年的分家极度不公,老宅当时价值就更高,自己吃了大亏,要求重新分割家庭财产,至少分享老宅现有价值的一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分家析产协议的长效稳定性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协议的稳定性:分家析产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经达成并履行,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维护协议的稳定性对于定分止争、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显失公平的认定:马诚主张当年分家“极度不公”。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通常以分家时的客观情况为标准,而非现在的价值。需要考察三十年前老宅(土坯房)与农具、树木的价值是否确实相差悬殊,以及马诚当时是否因缺乏经验、迫于压力等因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时间久远,举证难度极大。

情势变更原则:老宅价值剧增是由于马忠数十年的持续投入、翻建以及土地增值所致,这属于分家后发生的正常市场变化和添附行为,并非订立分家协议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此,难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权利时效与默认:分家已三十多年,马诚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其对分家结果的认可和默认。其现在提出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来看,马诚的诉求很难得到法律支持。除非他有极其确凿的证据证明当年分家时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且其权利主张未过除斥期间。法律一般不会因财产事后价值的巨大变化而推翻多年前已达成的分家协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