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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的企业经营权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韩家父子共同经营一家家族工厂,父亲老韩是法定代表人,儿子小韩负责技术和管理。工厂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后因父子经营理念不合,决定分家。对于工厂的分割,双方产生争议:老韩要求分割工厂的固定资产和现金;小韩则认为工厂的核心价值在于客户资源、技术和商誉,要求获得继续经营的权利,并给予老韩折价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割家庭共同经营的企业是分家析产中最复杂的情形之一。

财产界定:首先需要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界定,区分哪些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财产,哪些是纯粹的企业财产。由于财产混同,此步骤非常困难。

分割标的:家庭共有的是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但本案中工厂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并非公司制企业,没有清晰的股权。分割的实际上是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权益。

分割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实物分割:将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可以分开的资产进行分配。(2)折价分割:一方取得企业整体或主要资产,另一方获得金钱补偿。这是最常见且最可行的方式。(3)变价分割:将企业整体出售,分割价款。

经营权益的评估:小韩主张的客户资源、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确实构成企业价值的重要部分。在折价分割时,必须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计入企业总价值中。小韩若要继续经营,其支付的补偿款应基于企业的整体估值,而不仅仅是固定资产。

经营权的归属:谁有权继续经营?这需要考虑谁对企业的贡献更大、谁更具备经营能力、企业的存续对各方及员工的影响等。通常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可能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如适用)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退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