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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中的附条件条款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胡家分家时约定,父母将祖传的一块玉石分给女儿胡小妹,条件是胡小妹必须招婿上门,为父母养老送终。如果胡小妹外嫁,则玉石收回,由儿子胡大哥继承。胡小妹婚后并未严格“招婿上门”,而是与丈夫在城里居住,但定期回家看望并支付赡养费。父母去世后,胡大哥主张胡小妹未满足条件,要求收回玉石。胡小妹认为其已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条件已成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分家协议中所附条件的性质、解释及成就与否的认定。

首先,该分家协议附有生效条件(“招婿上门,养老送终”)。根据《民法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其次,对条件的解释至关重要。“招婿上门”是带有浓厚传统色彩的要求,在现代法律语境下,应探究其核心目的。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保障父母年老时能得到子女(特别是女儿)的近距离照顾和精神慰藉,而非形式上的居住地点。“养老送终”更是明确体现了这一目的。

胡小妹虽未形式上的“招婿上门”,但其履行了定期看望、支付赡养费等实质性的赡养义务,保障了父母的基本生活和情感需求。这可以被认为是以一种符合现代社会生活模式的方式,实现了“养老送终”的合同目的。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察条件的真实目的和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机械地解释“招婿上门”,可能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因此,胡小妹的主张更可能得到支持。胡大哥欲收回玉石,需要证明胡小妹完全或根本未履行赡养义务,而非仅仅未满足形式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