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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涉及的家庭债务承担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郑家经营一家家庭作坊,对外负有30万元债务,债权人为何某。分家时,郑父将作坊设备分给长子郑甲,将家庭存款和一辆汽车分给次子郑乙,约定债务由郑甲负责偿还。分家后,郑甲经营不善,无力还债。何某将郑父、郑甲、郑乙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家庭共同债务在分家后的承担问题。

首先需认定30万元债务的性质。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作坊经营),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郑父、郑甲、郑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分家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家庭成员内部的分配,仅在其内部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何某有权向任何一位或全体债务人主张权利。郑甲、郑乙不能以内部约定为由对抗何某的请求。

法院判决郑父、郑甲、郑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承担了清偿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据分家协议的内部约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例如,如果郑乙偿还了全部债务,他可以根据协议向郑甲追偿,因为协议约定债务由郑甲承担。但这是内部追偿关系,不影响对外的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