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后对父母赡养义务的约定与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吴家兄弟分家时约定,父母由哥哥吴刚负责赡养,家中主要财产(一套门面房)归吴刚所有;弟弟吴强分得较少财产,不承担赡养义务。后父母长期患病,医疗费用巨大,吴刚无力独自承担,要求吴强分担。吴强以分家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吴刚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分家协议中免除一方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该义务源于身份关系,不能通过协议自行免除或转让。我国《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间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合同,其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约定“以财产换取免除赡养义务”的条款,因侵犯了父母的被赡养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基本伦理,应属无效。
因此,吴强不能以分家协议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多分或少分,可以作为衡量子女赡养能力或过去贡献的参考,但不能彻底免除任何一方的法定责任。法院会判决吴强仍需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对于吴刚,因分家时获得了较多财产,可以在其承担的赡养义务中视为已经提前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具体分担时,仍会基于公平原则和双方经济能力进行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