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中遗漏财产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钱家三兄弟于1990年签订分家协议,对父母留下的老宅、家具、农具等进行了分割,但未提及父亲早年收藏的一批字画(当时价值不高,被遗忘)。分家后,字画一直由老大钱一保管。2020年,其中一幅字画被鉴定为名家真迹,价值数百万元。钱二、钱三得知后,要求将该字画作为未分割的遗产重新进行分割。钱一认为,分家已过去三十年,协议已履行完毕,字画由其长期保管,应视为归其所有,或已过诉讼时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被遗漏的共有财产在多年后的分割问题。
首先,该批字画是父亲的遗产,在分家时属于待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家协议因遗漏此项重要财产,属于部分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对于遗漏的财产,各共有人仍享有共有权。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请求分割共有物(遗产)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共有关系存续,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钱一长期保管字画的行为,并不能自然导致所有权的转移。除非他能证明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者符合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因此,钱二、钱三有权要求对该批字画进行分割。分割时,应考虑字画价值变化巨大这一因素,但原则上仍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三兄弟平均分割其作为遗产的价值份额。钱一的长期保管行为可以作为其在分割时酌情多分或获得保管补偿的因素,但不能改变财产共有的本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