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后的分家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夫妇早年出资,以儿子周明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周明一人名下。当时家庭成员包括老周夫妇、周明及未婚的周明弟弟周亮。购房款来源于老周夫妇的积蓄和部分家庭经营收入。后周明结婚,仍与父母同住该房。数年后,家庭矛盾激化,老周夫妇要求分家,主张该房产是家庭共同财产,要求折价分割。周明则认为,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或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或“赠与认定”纠纷。核心是探究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资金来源。
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原则上推定登记权利人(周明)为所有权人。
资金来源:购房款主要来源于老周夫妇及家庭共同收入,这动摇了单纯赠与给周明个人的推定。
家庭背景:购房时周明未婚,与父母、弟弟共同生活,房屋用于家庭共同居住。这增加了房产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可能性。
意思表示:是否有证据证明当时购房是为了解决全家居住问题,或仅为给周明个人结婚所用?这是定性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如果老周夫妇能提供证据(如出资凭证、家庭会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购房是出于家庭共同生活、投资的目的,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周明个人,则有可能认定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分家析产时,应首先析出父母的出资份额以及可能属于其他家庭成员(如弟弟周亮)的贡献份额,剩余部分再考虑是否属于对周明的赠与或约定。
如果证据不足,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产权登记具有推定效力,可能被认定为父母对周明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周明的个人财产。此时,老周夫妇的出资可能被视为对周明的借款或无偿资助,其分家主张难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