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土地的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家村孙老汉户下有家庭承包耕地10亩,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承包方为“孙老汉户”。孙老汉与两个儿子孙A、孙B共同生活、耕作。2005年分家,约定孙老汉随孙A生活,由孙A负责养老送终,10亩耕地中的7亩由孙A耕种,3亩由孙B耕种。2020年,孙老汉去世,孙B要求将其耕种的3亩地确权到自己名下,并办理独立的承包经营权证。孙A和村集体则认为,承包地以“户”为单位,不能分割,且父亲去世后,应由继续承包的农户(即孙A户)继续经营。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特点是以“户”为生产生活单位,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承包期内,即使户内成员变化(如出生、死亡、婚嫁),只要该“户”还存在,承包关系就不变,承包地由该户继续经营。
分家协议中对承包地耕种权的分配,属于家庭内部对生产经营的安排或收益的分配,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效力。它不能对抗发包方(村集体),也不能直接导致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孙老汉去世,意味着原“孙老汉户”的成员减少,但只要该户还有成员(孙A、孙B),该户的承包经营权就依然存在。孙B想要将其耕种的3亩地独立出来,在法律上属于“分户析产”的范畴。他需要与孙A协商一致,并就原承包地的分割达成协议,然后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集体同意后,报乡镇政府批准,方可分别与村集体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办理新的权属证书。如果孙A不同意,或者村集体出于土地整合等考虑不同意分户,则孙B的请求难以实现。他目前享有的仅是依据分家协议获得的土地耕种权和收益权,而非独立的用益物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